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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函请示:江西共青城是开放开发区,归九江市管辖,已先后设立了银行、保险、商检、海防、海关等部门,市公安、司法部门也在筹建县级机构。
美国宪法(包括后来的修正案)在中国语境下呈现出一种精致、非常成熟、且令人艳羡的画面[③]——特别是从整个世界宪政史看,18世纪晚期的美国宪政相对于英国大宪章时代来说绝对符合这一描绘——当然,现在也以常态的方式展现在美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44]参见[美]迈克尔·V·C·亚历山大:《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林达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0页。
风险性 一、《大宪章》有什么魅力? 无论是从英国宪政史,还是在世界宪政史的视角看,英国《大宪章》都可谓年代久远而且属于重量级法律文献与历史文献。另还可以参见李根蟠:《封建名实析义——评冯天瑜《封建考论》》,载《史学理论研究》2007年第2期,第26-38页。但是,对于直接封臣而言,国王由于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政治原因,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则不愿意开启司法程序,更确切地说,这些高级贵族们在整体上不能享受到作为这个王国低级领主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在《大宪章》中,主要规范了这样几类权利(实际上,这些权利与今天的权利,属于有产者的权利,应该被称为特权,当然这些权利的确称为现代意义上权利的来源[46]),根据研究大宪章的学者,齐延平的归纳[47]:(1),表现为对王室封建特权予以限制的权利,如封建继承金的征收限制,对监护权、监管权的限制、对寡妇改嫁控制权的限制,(2),债务与地产管理,(3)市镇与商业贸易管理,(4)教会事务的规定。[秘鲁]赫尔南多·德·索托:《另一条道路》,于海生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
[23]参见阎照祥:《英国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5-66页。当然,必须看到这些权利的实现,有时也要靠自己修建城堡、培养骑士等辅助实现。从已经被渲染得沸沸扬扬的几个违宪审查案件来看,笔者体会到的好象不是要求公正和效率地处理问题,倒象是有为了违宪审查而违宪审查、为了宪法诉讼而宪法诉讼的主旨。
当然,在行政机关体制中,对于违法问题有一个重要的例外,那就是国务院有可能出现违宪的情况。笔者认为,媒体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发现一个案例大炒特炒,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是新闻规律的需要。但学术恐怕不太一样,学术是对真理的冷静追求,而真理的发现恐怕不应当借助于媒体,甚至将媒体作为发现真理的手段。这种情况表明,在宪法的遵守和实施过程中,党自始至终都起着最核心、最关键的作用,所有的国家机构及其负责人能否很好地遵守和执行宪法,都取决于党能否带头很好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全国人大不存在违宪问题,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要求,宪法第62条在明确列举全国人大的14项具体职权之后,就专门规定,全国人大在其他方面所能行使的只能是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所以笔者认为,在研究违宪审查问题的具体制度设计之前,恐怕首先要花更多的精力研究制度设计之外的各个方面的深层次问题。
只有对什么是宪法,对宪法的概念形成科学和确定的认识,才可以紧接着讨论什么样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而再讨论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当如何予以审查追究。因此,国务院有可能成为违反宪法的主体。在违宪的概念澄清后,需要研究的就是违宪和违法的关系问题。这同样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体制决定的。
但笔者以为,从目前学术界讨论的情况来看,本文用以下两个标准来界定违宪问题恐怕是可以为方家所接受的:一是将违宪问题与违法问题区别开来,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违法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解决,按照违宪审查程序应当穷尽法律救济原则的理论,公民基本权利只有在法律无法救济的情况下,才可以诉诸违宪审查程序,所以对这类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可以称为违宪行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依据止于法律,不得涉及宪法。国家法制的统一有两个层面:一是统一于宪法。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样的人或者机构可以成为违宪主体,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宪行为,以及违宪行为应当具备其他哪些基本要件,无论在理论或者实践中都还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也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
应当说,违宪问题我们有,甚至个别的情况还相当严重。而从目前的情况看来,我国法官的业务素质还需要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由他们来理解和驾双复杂的宪法问题会力不从心,因为违宪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常常是复杂的政治问题。
2.从行政机关这方面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也是违法问题而不是违宪问题。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适用宪法审理案件。
因此,党能否自觉地遵守和服从宪法,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对于解决违宪问题具有关键意义。2.党自觉地遵守和服从宪法,是解决我国违宪问题的根本出路。这种情形实际使我们对违宪问题的讨论和认识陷入混乱,影响了对真正的违宪问题的深入研究。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讨论中,要求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宪法审查案件的设想行情又最为看好。)是保证其始终能够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需要,这是我们与三权分立体制的一个重要区别。对银行的歧视性招聘广告,应聘者完全可以向上级人民银行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部门提出检举、控告,要求其撤销这一身高歧视性广告即可以了(而据媒体报道,蒋韬未及起诉银行即撤销其带有歧视性的广告了),又何以要舍近求远,绕道提起所谓宪法诉讼呢?再说那个孙志刚案以及最近又被炒作起来的洛阳法院审查撤销省级地方性法规案,就是纯粹的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问题,根本谈不上什么违宪审查。
但如果这个假设成立的话,如果违宪审查问题的热烈讨论者确实是持这个估计的话,那么笔者又要不幸地认为,这个估计恐怕是很站不住脚的,因为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最主要的问题或者说是主要矛盾不是违宪问题,而是违法问题。我们对违宪审查制度的种种设想和考虑,都不外乎是将国外的几种违宪审查方式介绍对比一下,然后对中国应当实行哪种方式作一种浅层的背景分析,进而提出一种直观的取舍性建议。
这句名言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是适用的。3.在我国政权体制的架构中,人民法院不具有适用宪法审理案件的权威。
所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也是违法问题而不是违宪问题。对于宪法究竟是什么,从来都是见仁见智。
人民法院的职责就是以审判活动专司法制统一于法律的工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国家机构的规定,在政权体制的架构中,国家机构的先后排名顺序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的最后一节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规定,地方组织法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没有作出规定。5.适用宪法、实施违宪审查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等问题,我们目前并没有研究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适用宪法是比适用法律更为重大、更为复杂、更为严肃的事情,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更高的要求。5.花主要精力解决违法问题是解决违宪问题的必经之路。
看来,对违宪审查问题的关注和讨论正是方兴未艾。第二个层级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段时间以来,违宪审查成为宪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最热点问题。我国的权力机关分两个层级:一个层级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官员和国家机构没有政治道德,再完美的宪法也约束不了他,违宪问题一定会大量发生。在西方有一句名言,叫做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进入 刘松山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违宪审查 合宪性审查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国家机构先后顺序的规定,实际反映了各个国家机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实际上,在现行的体制和实际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能依据宪法行使审判权的,它根本不可能成为宪法诉讼的主角。同时,当前司法腐败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法院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没有达到,个别法官的胆子很大,执法犯法的现象并不少见,可以说,法院适用法律的情况还远不如人意。
现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是喊得很热的口号,一谈依德治国,要求官员用道德约束自己,就容易被人指责为宣扬人治。而违宪问题一般都是重大问题,如果一下子由人民法院来解决违宪问题,恐怕与传统做法和现行的相关制度不相符。
2.人民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也不可以有宪法解释权。这个排名顺序基本反映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居于国家政权体制的核心地位,行使国家立法权,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6.已有的所谓违宪审查案例实际上都是违法问题,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找到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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